2006年2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